(2015)威环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景玲与被申请人高月兰、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景玲(原审原告),女。被申请人高月兰(原审被告),女。被申请人XX(原审被告),男。第三人王成(原审第三人),男。申请再审人景玲因与被申请人高月兰、XX、第三人王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威环民一重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景玲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顶协议提到王成欠申请再审人28万元的事实,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况,应认定为有效。如被申请人认为其受协迫签订协议,由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撤销权消灭。协议所涉内容并非不动产买卖,不适用物权法中关于处分不动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相关规定。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另,申请再审人提交第三人王成向申请再审人借款的借条,足以推翻原判决。故申请再审人要求撤销本院上述判决书,确认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顶协议有效,并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被申请人高月兰、XX及第三人王成均未提交书面意见。再审审查中,申请再审人提交了书面信函一份,该信函未签署姓名,信中内容谈及借钱及还钱相关事项。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新提交的信函所载明的事实与原审中其提供的借据是一致的,与原审判决已认定的事实即王成向其借款相符合,因此,申请再审人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于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由于《抵顶协议》所涉房屋原系被申请人高月兰与其丈夫王其祥的共同财产,王其祥去世后,未进行析产继承,故该房屋为高月兰、XX、王成三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高月兰、XX将属于与第三人王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抵顶王成对申请再审人的借款,该行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王成的同意,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王成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再审人在王成失去人身自由之际,找到被申请人高月兰和XX称王成欠其款项,高月兰、XX才与其协商以房抵顶借款。从申请再审人提供的借据看,仅能证实欠款为71880元,与申请再审人所称欠款28万元相差甚远,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申请再审人出于善意,不构成善意有偿取得。因此,被申请人高月兰、XX对涉案房屋的处分属无效行为,其与申请再审人所签订的协议亦属于无效协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景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维深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张 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