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与黄晶福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黄晶福,执行人黄辉玲,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1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杨少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家森、王财兴,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晶福,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执行人黄辉玲,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曾永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晶福、黄辉玲、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黄晶福、黄辉玲、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