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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戚茗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戚茗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被执行人戚茗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执行人戚茗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要求在2016年1月1日前付清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本院(2015)威环执字第134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