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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卫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卫某。委托代理人:尹士国。被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承担。审判员  徐庆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席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