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卫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卫某。委托代理人:尹士国。被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卫某承担。审判员 徐庆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席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