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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秀秀诉被告赵喜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秀,赵喜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833号原告黄秀秀。委托代理人陈彦龙,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秀诉被告赵喜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秀秀承担。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晓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