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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国志与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志,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685-1号原告李国志,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志与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土地50亩。并已提供了李国志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及鹿文丽所有的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及鹿文丽所有的车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土地50亩。二、查封李国志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三、查封鹿文丽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