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全××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929号原告全××。被告崔××。原告全××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权 欣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人民陪审员 赵焕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