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5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全××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929号原告全××。被告崔××。原告全××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权 欣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人民陪审员  赵焕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