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樊兆鹏、张敬燕、林明森、孙志松、王秀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樊兆鹏,张敬燕,林明森,孙志松,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樊兆鹏,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敬燕,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林明森,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孙志松,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秀芳,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樊兆鹏、张敬燕、林明森、孙志松、王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791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