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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萝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萝北县凤翔镇大华干调店与李秀荣、李田宝买卖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萝北县凤翔镇大华干调店,李秀荣,李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萝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萝北县凤翔镇大华干调店经营者王承艳,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药监局家属楼。被执行人李秀荣,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朝鲜小学南150米道西。被执行人李田宝,男,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朝鲜小学南150米道西。本院在执行萝北县凤翔镇大华干调店与李秀荣、李田宝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萝北县人民法院(2015)萝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