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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商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苏州创宇织造有限公司与苏州佰迪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219号原告苏州创宇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丽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佰迪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玲。原告苏州创宇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佰迪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苏州创宇织造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创宇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1829元,保全费1380元,合计3209元,由原告苏州创宇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