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潘建平、张吕华与朱洪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平,张吕华,朱洪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潘建平。委托代理人:张海涛,许潇,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吕华。委托代理人:张海涛,许潇,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平、张吕华诉被告朱洪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平、张吕华撤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潘建平、张吕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