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二初字第0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范玉霞与范玉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4289号原告:范玉霞,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范玉英,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霞诉被告范玉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玉霞承担。审 判 长 周 楠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徐晓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