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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范玉霞与范玉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4289号原告:范玉霞,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范玉英,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霞诉被告范玉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玉霞承担。审 判 长 周 楠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徐晓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