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厉志明与李富兵、邓海、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志明,李富兵,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邓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厉志明,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富兵,男,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介明。被告邓海,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周游翔,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瑞韩,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原告厉志明与被告李富兵、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邓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原告厉志明于2015年10月30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厉志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厉志明。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春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