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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平与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392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南通市崇川区北濠桥东村100幢606室。被执行人王建飞,南通市通州区财政新村2号楼208室。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南通市崇川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通崇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截止2015年3月25日,王建飞尚欠李平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81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建飞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用于设定抵押的房屋,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查封财产的变现尚需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崇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封财产可变现时,或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