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红祥与何茂清、敬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张红祥,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何茂清,女,现年45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敬佳,男,现年25岁,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祥与被告何茂清、敬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祥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祥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茂清、敬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祥撤回对被告何茂清、敬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祥负担。审 判 长 吴晓利人民陪审员 宋 波人民陪审员 高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美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