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中之信工贸有限公司与宋旭东、宋积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之信工贸有限公司,宋旭东,宋积成,青岛昆仑伟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昆仑金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0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之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渭河路517号B416室。法定代表人赵忠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旭东。被执行人宋积成。被执行人青岛昆仑伟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荒里社区306室。法定代表人宋旭东,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昆仑金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张戈庄社区居委会542号内3。法定代表人宋旭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之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积成、宋旭东、青岛昆仑金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昆伦伟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产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0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坤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