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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怀珠与廖海娃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538号申请人李怀珠被执行人廖海娃被执行人宋喜存被执行人廖永刚被执行人廖永斌申请李怀珠与被执行人廖海娃、宋喜存、廖永刚、廖永斌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4496.24元,诉讼费30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文书,查询存款未果,被执行人系该村低保户,目前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司法困难救助金10000元并放弃案款4496.24元和诉讼费305元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继续执行司法困难救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法执字第00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