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高水发与福建力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水发,福建力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57号原告高水发,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小军、傅永涛,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力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水发与被告福建力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水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水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水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9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225元,由原告高水发负担。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丽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