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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某与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陈先才,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姜集楣,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洪某甲,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原告范某与被告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先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连传因在监狱服刑无法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起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对象,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按民间习俗入赘原告家,双方于2011年农历9月26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洪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另,被告在婚前已生育一子取名洪某丙,归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共同生活中性格、脾气表现截然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根本无法共同和睦生活。被告婚后为人懒散,恶习颇多,无视原告的存在,没有尽到一位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性格非常暴躁,疑心病非常严重。原告顾及家庭,不与被告计较,经常劝导被告回心转意,可被告继续我行我素,最让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于2014年4月份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的一系列行为令原告心寒,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毫无留恋,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洪某丁,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范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户口本,证明被告的身份;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子的出生时间;4.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的事实。被告洪某甲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来负担;但刑满后,孩子可以随被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或者由被告来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被告洪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且上述证据均为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符合民事诉讼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洪某乙。另查明,被告洪某甲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现在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双方感情可视为确已破裂,故本院依法准予。关于离婚后儿子洪某乙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儿子由其抚养,被告亦无异议,本院结合洪某乙的生活现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准许儿子洪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原告愿意自行负担,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洪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洪某戊,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范某自行负担;三、被告洪某甲享有每月探望儿子洪某乙二次的权利,原告范某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