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文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军。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调取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脱逃以及需要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本案于2015年9月7日中止审理,2015年10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文军在成都市北站东一路金牛区荷花池18区市场路边,盗走被害人孙某某上衣包内的三星9128手机一部。被告人文军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文军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且系累犯,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文军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文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指认现场及物证照片,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2014)金牛刑初字第930号刑事判决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被告人文军的户籍资料,被告人文军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文军在原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文军是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文军归案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敏人民陪审员 刘贵林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妍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