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国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