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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和县乌江镇四联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范宗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234号原告:和县乌江镇四联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和县。负责人:庆祖钊,主任。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宗桂,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和县乌江镇四联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范宗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县乌江镇四联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乌江镇四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