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郎瑞琛与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瑞琛,哈尔滨广播电视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郎瑞琛,1953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XX,职务台长。委托代理人詹志坚,男,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郎瑞琛诉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郎瑞琛,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詹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郎瑞琛诉称,原告于1999年10月到被告处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微波总站依兰分站做值机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任哈尔滨微波总站主任丁士国在依兰分站职工会议上宣读了聘书,应聘人员试用期工资为400元,其他各项津贴补助为396.50元,合计为796.50元。至2003年7月后各项津贴补助给取消了,月工资净剩400元,2006年月工资涨到600元,2007年月工资700元直至现在。年终达标奖2000元(从2009年到2012年)没有为原告缴纳三险一金。法定假日享受20元/日双倍补助。因工作48小时休息6整天,没有双休日加班补助。原告1999年10月份到被告处工作至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十多年。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41589.80元、年末达标奖71000元、养老保险费65516.64元、医疗保险17868.48元、失业保险5955.60元、住房公积金35736.96元、法定假日加班费27475.09元、带薪年休假日15300元、十三个月工资8863.25元、热费补助4400元、住院费2946元,上述费用合计396651.82元。增加两项诉讼请求超时工作加班费49837.35元,工资收入损失费35397.45元。共计481886.6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辩称,首先从诉讼程序讲,如果原告民事诉讼已经过了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则诉请不应超出仲裁裁决的请求范畴,如果没有经过仲裁,显然原告的起诉本身应当驳回,2、如果原告起诉经过仲裁,则原告在诉状中自认的用人单位是哈尔滨微波总站,有独立法人,因此哈尔滨电台不是本案被告,哈尔滨电台没有与原告形成用人关系,3、用人单位与原告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原告的养老保险一直在依兰土特公司,直至退休,仍没有发生转移。原告已经享受了养老待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编外人员建立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按照劳动关系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义务,显然在法律适用上是错误的,4、微波总站与原告郎瑞琛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热费、奖金、福利、津贴补助都是市财政发给在编人员,既不在劳动仲裁调解范围内,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范畴之内,这一部分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综上,由于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请在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郎瑞琛原在依兰县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站工作,退休后于1999年10月被哈尔滨市微波总站依兰分站聘用做值机员工作。原告郎瑞琛与微波总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郎瑞琛在微波总站工作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另查明,1993年2月26日哈尔滨市编制委员会下发哈编字(1993)33号文件,“关于市广播电视局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成立市微波总站,为处级事业单位,下设马家沟、满洲里、广播电视中心、宾县、方正、依兰等6个分站。该机构是市财政拨款单位。原告郎瑞琛请求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给付工资、年终奖、养老保险、加班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81886.62元。本院认为,原告郎瑞琛是1999年被哈尔滨市微波总站依兰分站聘用做值机员工作的。而哈尔滨市微波总站是1993年经哈尔滨市编委批准成立的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1993年之前与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是同一个单位,1993年2月26日之后,哈尔滨市微波总站开始独立,与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无关。原告郎瑞琛起诉被告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属于诉讼主体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郎瑞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景凤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人民陪审员 佟正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