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玉彬与莱芜市九洲汇鑫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彬,莱芜市九洲汇鑫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彬。被执行人:莱芜市九洲汇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黄庄镇东丈八丘村。申请执行人马玉彬与被执行人莱芜市九洲汇鑫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