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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俞民、徐素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俞民,徐素芬,林泽民,俞红,周慧文,周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农资路。法定代表人:宋武龙,任理事长。被执行人:俞民,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徐素芬,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林泽民,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俞红,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慧文,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素琴,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3)丽龙商初字第39号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俞民、徐素芬、林泽民、俞红、周慧文、周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0000元,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有债权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6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