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行非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与梨树县弘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梨树县弘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梨行非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丰,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梨树县弘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地点梨树县。法定代表人王艳梅经理。住四平市铁西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梁丰,被执行人梨树县弘顺粮食贸易的法定代表人王艳梅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查,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梨树县弘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占用梨树县喇嘛甸镇老程窝堡村六社、梨树至喇嘛甸公路南侧土地建粮库。该宗地占地面积895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占用土地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是处以罚42612.04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没有意见,对所处的罚款已全部交齐。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查,认定被执行人梨树县弘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应准予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峰审判员 :赵艳萍审判员 :王青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