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淑珍申请宣告马军民失踪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陕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马淑珍,女,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系被申请人马军民之姐。申请人马淑珍申请宣告马军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訾明伟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宣告失踪人马军民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达十八年,现申请宣告马军民失踪。经查,马军民,男,生于1973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系申请人马淑珍弟弟。1997年马军民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马军民的公告,现已公告期届满,马军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马军民于1997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18年没有音讯,下落不明。且本院发出的寻找马军民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马军民失踪。二、申请人马淑珍为宣告失踪人马军民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訾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