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行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孙玉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孙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行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桦川县环卫处)法定代表人李长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明,男,系桦川县环卫处副主任。被执行人孙玉良,男,身份证号2308261984********,现住桦川县水岸豪庭**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环卫处作出的桦环卫罚先告字(201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桦环卫罚先告字(201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振伦审 判 员 沈利人人民陪审员 王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