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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行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孙玉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孙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行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桦川县环卫处)法定代表人李长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明,男,系桦川县环卫处副主任。被执行人孙玉良,男,身份证号2308261984********,现住桦川县水岸豪庭**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环卫处作出的桦环卫罚先告字(201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桦环卫罚先告字(201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振伦审 判 员  沈利人人民陪审员  王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