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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余洪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422号罪犯余洪均,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翠屏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洪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洪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洪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7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余洪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洪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江事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加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