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保山,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某),农民。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甲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丁铁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山、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底原、被告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年××月XX日,原、被告到原东海县石埠乡民政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时,原告许某登记的姓名为许某某,出生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另查明,原告许某的曾用名为许某某,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被告李某甲的曾用名为李某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李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虽然从原告许某的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看,原告许某在××××年××月与被告李某甲领取结婚证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在向本院起诉时已年近四十周岁,原告起诉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已丧失,确认婚姻无效的事由也已经消失。如原告要求解除人身关系,应另行起诉离婚。经本院庭后依法释明,原告仍坚持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退还给原告许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