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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四佑申请执行赵志娥、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佑,赵志娥,张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刘四佑,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志娥,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旭峰,男,汉族。刘四佑申请执行赵志娥、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多次通知被执行人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志娥、张旭峰一直未到庭,也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旭峰系文县交通局职工,每月有财政统发工资收入5674.5元,我院依法将该工资收入每月扣留3500元,直至扣清本案执行标的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1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扣清全部执行标的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思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