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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志锋与廉江市中联印刷有限公司、钟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锋,廉江市中联印刷有限公司,钟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87-2号原告:邓志锋,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沙湖镇东兴,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737。被告:廉江市中联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注册号:440881000004491。法定代表人:钟湛。被告:钟湛,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原告邓志锋诉被告廉江市中联印刷有限公司、钟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1月16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志锋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7.99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098.99元,因未进行财产保全,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