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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大×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刑初字第1536号自诉人马×,1973年5月20日出生。诉讼代理人黄汉中,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大×,男。自诉人马碧英以被告人大×犯诬告陷害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马碧英提起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砺兵代理审判员  宋 磊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