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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萍与李兰芳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萍,李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孙萍,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可福,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系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李兰芳,女,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于海燕,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萍与被执行人李兰芳人身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萍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8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