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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三涛与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涛,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3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三涛,男,1984年12月24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米侠,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张三涛与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三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326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2326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三涛,本案执行费248元被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313号案件(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的伤残津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