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王某。被告管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魏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