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石振勋与安阳晨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振勋,安阳晨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4652号原告(反诉被告)石振勋。委托代理人仁学东,天津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子徽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韩希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宝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宁克,天津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振勋与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双方和解,原告对本诉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对反诉撤诉,应准予原告撤回本诉,被告撤回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振勋对本诉撤诉,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公司对反诉撤诉。案件受理费4579元,保全费3520元,计80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新审 判 员 冯 彦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