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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州胥城大厦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泰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758号原告苏州胥城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朱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韦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晓伟,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泰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恒达清水园9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汤雨最,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胥城大厦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泰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20元,剩余2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晓夏审 判 员  程英卫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宇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