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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81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在七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树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