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81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在七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树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