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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秀仁、陈金芳等与张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仁,陈金芳,刘广才,张建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68-1号申请人刘秀仁。申请人陈金芳。申请人刘广才。上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晓燕,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建波,申请人刘秀仁、陈金芳、刘广才与被申请人张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刘秀仁、陈金芳、刘广才申请,于2015年10月14日对被申请人张建波所有的牌号为苏09630**大型轮式拖拉机进行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2015年9月1日,被申请人张建波依照申请人申请的保全限额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3万元作为担保,申请对被扣押的牌号为苏09630**大型轮式拖拉机解除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建波牌号为苏09630**大型轮式拖拉机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贲慧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