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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刑环保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樊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环保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10月13日继续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樊某某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街道办事处海子社区居委会旧村营盘山,非法占用农用地8.002亩,用于建盖厂房。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樊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情况说明,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樊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综合本案事实,认为对被告人樊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慧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