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王宗宝、辛艳艳、候新、辛辉、庞杰明、赵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慧,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秋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宗宝,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辛艳艳,女,1986年1月12出生,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候新,男,1985年1月13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辛辉,女,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庞杰明,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玉杰,女,1984年1月15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王宗宝、辛艳艳、候新、辛辉、庞杰明、赵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经查询各金融机构,均未发现存款,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