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某因自行处理本案纠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