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某因自行处理本案纠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