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玉仓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玉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倴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希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玉仓,农民。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倴计征字(2015)第007号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倴计征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被执行人陈述于2015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周玉仓作出倴计征字(2015)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认为周玉仓、周雪莲夫妇在2014年5月25日政策外生育一男孩,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上述事实和依据,决定对周雪莲征收社会抚养费25757元整。并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调查处理意见、告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称,被申请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第4款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倴计征字(2015)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给予其征收社会抚养费25757元整,并于1月23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到庭听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倴计征字(2015)第007号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倴计征字(2015)第007号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会生审判员 任佩军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