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淑玲申请执行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玲,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玲。被执行人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淑玲申请执行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劳务纠纷一案中,已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