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祁红花与贾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红花,贾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40号原告祁红花。委托代理人裴希明。被告贾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红花诉被告贾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红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红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