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王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王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李海波委托代理人:宋遵义,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委托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政泰,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波诉被告王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波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876.5元,由原告李海波负担。审 判 长 康树梅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人民陪审员 魏 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韩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