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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管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宗良、唐军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军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宗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管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军强,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南路395号。法定代表人易达全,董事长。原审被告李宗良,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唐军强不服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管字第13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工程项目部之间因履行内部经营管理责任而产生的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能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不能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中约定“如因履行本责任书发生争议,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和解、调解不成,向富顺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故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唐军强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位初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凌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