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汤伟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伟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15号原告: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冼岩,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勋伟,该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杨志华,该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汤伟峰,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汤伟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黄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思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