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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行初字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守珍与焦作市体育局确认侵占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行初字00013号原告马守珍,男,63岁。被告焦作市体育局。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郭颂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全旺,该局副局长。原告马守珍诉被告焦作市体育局确认侵占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守珍起诉称,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实施办法,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审查、批准,经征用土地公告后实施。2010年初,被告焦作市体育局强行占用原告马守珍的耕地,秋末又将强推葡萄园。被告焦作市体育局始终拿不出征用土地的手续。原告马守珍要求确认被告焦作市体育局占用农用耕地、使用土地程序违法,赔偿农业损失71.7948万元。被告焦作市体育局辩称作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其依法从事体育行政管理工作。焦作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系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并经国土局、发改委。建委等审批兴建,所有权归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己仅系管理者,并未占用原告马守珍的耕地。原告马守珍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被告焦作市体育局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等。原告马守珍所起诉的事项与被告焦作市体育局的法定职权无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守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筱月 关注公众号“”